head_bg3

公司新闻

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五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已建成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文化广播影视、公安、工商、旅游、国防工业、保密等部门以及驻津部队,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1991年7月9日由建设部第13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有何规定

1、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是建筑中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3、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日处罚款应当在5万元以下的范围内加倍计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维护公众和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3、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 2024-06-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