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劳务分包模式有哪些?
一)“劳务小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现人工费、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等包干的分包模式。(二)“劳务大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混凝土损耗、钢材损耗、模板、周转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设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干的分包模式。(三)“劳务清包工”。
自带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雇用,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包劳务作业。
法律主观:分包方式: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按照合同签订形式分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
法律分析:承包建筑工程的模式有: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雇用工人;自带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使用、()、报废管理制度...
【答案】:ABCD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使用、保管、发放、更换、购买、报废管理制度。见教材第一章第六节P85。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建筑公司施工员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员一般会签订一份长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在合同到期前,公司会与员工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或进行调整。同时,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公司经营不善或员工表现不佳,合同也可能被提前终止。
4、施工员劳动合同 范文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 年 \ 月 \ 日起 \年 \ 月 \ 日止。
5、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1、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2、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出现伤亡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3、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4、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6、施工队与劳务公司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人员。当建筑公司需要劳动力进行项目时,如新建房屋,通常会与劳务公司合作。建筑公司会支付工人工资,这部分费用会通过劳务公司转交。
工地上的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1、在工地上,具体选择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通常取决于用工单位的用工方式和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如果劳动者是建筑公司的正式员工,通常会签订劳动合同;而如果是通过劳务公司或包工头雇佣的工人,通常会签订劳务合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如果工人在工地上工作,那么他们与用人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违法。
3、法律分析:工地劳动力也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发布时间: 2024-09-03